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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后,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xù)簽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這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答案是:需要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書面要求,且符合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續(xù)訂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因工傷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的賠償標準,有兩種計算方式:
(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勞動者要獲得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的賠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 存在勞動關系,并且勞動合同還在有效期內。
(2) 勞動者已經發(fā)生工傷,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3)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續(xù)訂勞動合同。
(4) 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書面提出續(xù)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賠償,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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