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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頻發(fā),工傷賠償協議中存在諸多不平等條款,讓受害者權益受損。那么,這些不平等協議到底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guī)定,工傷賠償協議應當公平合理,不得損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往往會要求受害人簽訂不平等協議,以減少賠償金額。
此類協議一般包含以下條款:
放棄或減少賠償金額
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限制醫(yī)療費、誤工費等項目
縮短賠償期限
生效條件的缺乏
工傷賠償不平等協議通常是在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受傷嚴重,急需賠償的情況下簽訂的。受害人處于弱勢地位,無法自由表達自己的意愿,故該協議不具備生效條件。
違反法律規(guī)定
《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無過錯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不平等協議違反上述規(guī)定,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受害人一旦簽訂了不平等協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權:
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修改或撤銷不平等條款。
勞動仲裁: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仲裁員裁決協議的效力。
訴訟解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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